土地与环境学院辽宁省优秀毕业生和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扬创新创业精神,进一步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引导毕业生服务于辽宁的振兴和发展,激励优秀毕业生积极投身于新时代伟大事业当中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努力工作,奉献力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推荐和评选。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以通过省大学生就业局资格审查的人数为准,下同)的2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占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评选名额见学校发文。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纪录。有健康的体质及心理素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三)能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前三年(五年学制学生前四年,专升本学生前一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40%(含40%)名次以内。
 (四)原则上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两次以上(含两次);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
 (五)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国家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服务于辽宁振兴发展,在辽宁省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
 (七)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在科技创新方面,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项,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八)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和评选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选,不受评选名额限制。
     (九)在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事迹且获得省、市级表彰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推荐,不受评选名额限制。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推选。在推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评选条件自上而下进行推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推选分配名额确定推选名单,并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到学生处。
 (二)评选规程中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超额推选。在创业、科技创新、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参评时需提交相关事迹材料或者获奖证书(表彰证书、证明文件)等作证材料;参军入伍退役后的毕业生,需提供《退伍证》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被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手写,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四)学校对拟定人选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省级优秀毕业生人选报送教育厅审批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审批确定。
 四、评选结果
 (一)评选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由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证书;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授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档案中装入相关评审材料,在《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三)被评定为优秀毕业生,但未能按期毕业以及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相关称号。
  
                                      土地与环境学院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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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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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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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两寸)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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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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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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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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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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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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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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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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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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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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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系意见  | 
    院(系)负责人(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学校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省教育厅意见  | 
    省教育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此表一式一份,需要黑色签字笔手写
 辽宁省教育厅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