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禁止学生在教学区建筑物内吸烟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营造清新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关于教学区建筑物内禁烟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禁止学生在教学区建筑物内吸烟的有关规定要求如下:
第一条:凡是我校在校学生,在学校教学区建筑物内禁止吸烟。
第二条:学校教学区所有的建筑物内全部属于禁烟区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实验场所;学生宿舍楼、食堂、浴室、校医院;体育场、体育馆;校园其他禁烟区。
第三条:一经发现有学生违反禁烟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发现学生第一次吸烟,给予校通报批评;发现学生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吸烟每次都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生本学年的一切评优及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四条:全体学生对于在学校教学区建筑物内的吸烟行为,均有劝阻、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5日起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