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研项目,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课题及其子课题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学校科研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任务而得到的各级财政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委托承担科研任务以及国际合作研发而取得的科研经费。
(三)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专项及科研配套、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等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二)款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院、部、处、研究所等)的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原则,严格遵循批复的项目预算及项目任务书(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总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绩效考核。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规范使用经费,组织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基层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技人员科研行为监管的职责,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科研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科研行为,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地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大宗试材等资产的采购、管理与处置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研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和其他科研专项支出预算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经费开支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技术培训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需要有详细说明,对合作单位资质、仪器设备购置及外拨资金用途需要作重点说明。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差旅活动。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技术培训费:是指农业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类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农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及项目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科研设施、水、电、气、暖消耗等公共资源使用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以项目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其他科研专项预算不安排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应参照本办法编制,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以委托双方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为准,其间接费用应结合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项目任务书(合同)应明确科研任务、经费用途及开支范围。
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没有明确费用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经费开支范围,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分别报送科技处、财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与校外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技、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依托单位,进行汇总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项目预算审核制度。财务处、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科研任务的要求,对拟申报科研项目预算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项目申请人应依据审核意见调整预算。调整后的项目预算经财务处、科技处审签后上报。
第四章 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经费确认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任务书(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到款凭证或票据手续。
(一)对于纵向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出具加盖“沈阳农业大学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对于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先拨至企业,再由企业转拨至我校,由财务处出具往来收款收据。
(三)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可从财务网站下载并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税务发票申领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缴纳税费后,由财务处出具机打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税费扣缴与返还。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要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款到开具税务发票时,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由财务处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和退税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预借发票管理。在来款单位需要我校预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办理发票借用手续提前开出发票。预借发票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所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原件和《沈阳农业大学税务发票申领表》。
(二)开票金额:财务处应根据项目合同标的额开具发票,若合同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则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三)税费处理: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横向经费项目用于垫支税费,开票时预扣的税费在经费到账后予以冲回。若横向经费项目余额不足或项目负责人没有横向经费项目,则需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原渠道退回。
(四)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减少发票预借,每张发票对应的经费应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一个月内。发票交至来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拨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财务处,否则财务处将于开票日算起第二个月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经费项目并不能再预借发票;开票后满三个月,经费仍未到账,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经费项目,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
(五)发票的保管: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性、完整性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学校将按国家财税票据管理规定处理。
(六)发票的核销:确认来款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持经费到账通知和预借发票记账联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五章 经费入账及财务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科研经费到账凭据、科技处的立项通知以及项目任务书(合同),在账务管理系统中设立专户,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并为该项目开立经费本。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如该笔经费由财政集中拨款的多个项目组成,由科技处负责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批量立项手续,开立经费本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如属于单个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则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持科技处的立项通知以及项目任务书(合同),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开立经费本。
第二十三条 经费本是由财务处负责监制,用于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的辅助备查账本。经费本上标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期限、经费使用要求等内容。办理财会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携带经费本,由会计人员登记收支数据。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经费本,如有遗失,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补办新本。补办新本后,原经费本作废。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的项目信息必须符合批复的项目预算及项目任务书(合同),不得随意调整支出明细项目和控制额度。项目在财务系统中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修改更新项目信息。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预算及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经费。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其开支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备案。
涉及项目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调整的,由合作(协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技、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并报请项目依托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科技、财务部门负责备案,以备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上述费用预算调减或结余,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额度管理。入账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批复预算科目金额录入项目额度控制系统。从源头控制科研项目超预算的现象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额度调整。额度调整须经科技处、财务处、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的各项开支应与所属科研项目研发活动相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及奖励性费用;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隐匿、私自转让或非法占有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其财会业务应由本项目组成人员经办。与项目研发无关的人员办理相关财会业务,科技、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重视项目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安排专人办理财会业务,项目中期检查时或年终结账前重点做好财务方面的自查,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合适的开支要及时调整。
第七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源使用费及有关管理费用。
(一)学校按照科研经费实到账数的5%,自“间接费用”中提取资源使用费及有关管理费用,除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多提、少提或减免。
其他科研专项经费不提取资源使用费及有关管理费用,但也不得列报绩效奖励、劳务报酬、车辆费用、电话及网络通讯等支出。
(二)提取的公共资源使用费及有关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其中:70%用于弥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30%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基金,用于科研项目管理及服务保障方面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支出及相关要求。
(一)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奖励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获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奖励金额以及项目研发过程中承担的主要工作等内容。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处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绩效考核报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等一并上报财务处。财务审核后,将款项直接转入获奖人银行卡,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项目中期评估结束后,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可发放至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不予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三)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扣除资源使用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与科研项目实施相关且无法作为直接费用列支的其他方面支出,但不得用于各项劳务、接待及福利支出。
第八章 报销规定及开支标准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办理财会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合法、合理、有效的财务原始凭证。
(一)发票及收据的财务结算联须为机打或复写,内容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准确,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有效财务印鉴。除飞机票、火车票、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国(境)外购货凭证等没有付款单位名称的票据外,其他发票与收据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均应为“沈阳农业大学”。发票上应列明购货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实验耗材”等,须另附加盖售货单位有效财务印鉴的购物清单。
(二)劳务费、评审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奖励、差旅费、培训讲课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其发放清单、支出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等自制原始凭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
(三)发票和收据的财务报销时限及有效期一般为自开票时间算起一年(含一年)以内。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规定,列报的各类原始凭证须有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销合作外协费、劳务费、培训讲课费、评审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奖励、知识产权事务费、试验用地以及科研设施设备租用费等开支还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签。
用《沈阳农业大学支出证明单》支取的款项,金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由财务处财务科科长审签,超过500元的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签,特殊情况还须经总会计师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国(境)外购买或委托他人从国(境)外代购货物,一般应通过划银行卡、汇款或转账方式付款。费用报销时,应提供购货凭据、交费凭据、银行结算证明或付款当日外汇牌价表等财务资料。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资料须翻译成中文。
第三十五条 发表论文或出版书籍,一般应通过划银行卡、汇款或转账方式付款。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录用通知或出版协议、交费凭据、银行结算证明或付款当日外汇牌价表、论文或书籍首页复印件等财务资料。国(境)外刊物或书籍名称及论文题目、作者姓名等须翻译成中文。
第三十六条 租用场地、农田、车辆、农机具等,应签订租用合同(协议)。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租用合同(协议)、租赁发票或收据(收条)、出租单位银行账户等财务资料;需要支付给农户个人的,还需提供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制《沈阳农业大学支出证明单》,注明农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信息。款项一般通过转账或打入农户个人银行卡方式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须由农户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三十七条 采用网购方式或在外埠出差期间购货,应通过刷银行卡或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报销费用时,购货发票和货款支付凭证(刷卡小票或银行汇单)一并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购货费用应与当次差旅费一并,按不同经费渠道及支出项目据实列报。
第三十八条 网络及通讯费应从其他费用或间接费用中列报。固定电话费、互联网费应为实验室(基地)或办公室的公用电话及网络所发生的费用,可据实报销。移动电话费仅限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移动电话所发生的费用,其标准为每年不超过1200元,凭据实行年终一次性报销。
第三十九条 报销实验试材等消耗品费用时,应提供购货发票、加盖销货单位有效财务印鉴的货物清单。单项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还需附购货合同(协 议)。通过刷银行卡支付货款的,须提供款项支付凭据(刷卡小票)。
第四十条 科研实验设施修建,单项工程价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需有修缮计划或工程预算。需要对外招标承建承修的要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及备案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须按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金额较大的设备采购计划,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手续后,财务方可列报,办理付款业务。
报销费用时,须提供购货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资产增加书四个必备要件。
第四十二条 报销科研合作试制研发费,须提供合作试制研发协议(合同)、相关财务原始票据,所形成的实物暂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研制出的设备及成果通过鉴定,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方面,可按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四十三条 会议费发票的内容及金额应与会议通知相符,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会议的,报销会议费、注册费等类似费用须附会议通知;承办会议的,还须附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承办国际会议的,还须按照学校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销飞机票,应附与登机牌。单位派车、自带车辆出行的,报销相关费用及申领差旅费补助时,须提供《车辆行程报告单》。当天不能往返的,还应提供住宿费发票。
第四十五条 业务调研发生的车辆燃油费等应从差旅费、其他费用或间接费用中列报。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用《车辆行程报告单》,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签;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应由项目组其他负责人审签。
第四十六条 临时出国(境)须经分管科研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时,票据须经分管科研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签,并附《出国执行科研任务经费审批表》。
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城际租车费与燃油费,在出国(境)批文的行程范围内,履行审批手续后据实在相应预算科目额度内列支。
第四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与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中,无偿给付农户的宣传书籍、试验材料及家畜等,其费用报销时,须提供购货发票、领用人清单及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单项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还需附购货合同(协议)及明细清单。
第四十八条 报销劳务费、评审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技术培训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般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由财务直接转入本人银行卡,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一)为完成科研任务雇用长期合同工,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获得批准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其工资由人事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由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
(二)为完成科研任务雇用季节性临时用工(一次连续时间不超过半年),其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自主确定,组织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科研临时用工劳务费申领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在“劳务费”中列报。
(三)学生助研津贴标准,项目任务书(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标准为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3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助研津贴支出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在“劳务费”中列报。
(四)报销项目评审、鉴定及专家咨询费,须提供有关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单等证明材料,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上述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项目评审、鉴定费税后标准为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沈阳农业大学评审鉴定费支出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在“间接费用”中列报。
专家咨询费税后标准为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800元,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沈阳农业大学专家咨询费支出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报。
(五)报销培训讲课费,须提供授课人员名单以及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以及签到单等证明材料,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其税后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技术培训劳务费支出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在“技术培训费”及相关费用中列报。
第四十九条 报销合作研发费及试验外协费,须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的原件,以及合作(协作)单位合法、有效的财务凭据及其他必要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一)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据等财务资料。
(二)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证书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据等财务资料。
第五十条 委托校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其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税务发票、委托合同原件及测试化验加工清单,款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委托校内单位的,其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加盖有受托单位公章的测试化验加工清单,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还须提供委托合同原件,使用校内结算凭据付款。
第九章 项目决算与结账
第五十一条 项目研发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核对财务和资产账目,据实编制项目决算。项目决算应与批复的项目预算或项目任务书(合同)相一致。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结题, 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学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与校外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各个单位根据各自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项目决算,并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经财务处、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
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确需修改调整且符合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审核,财务、科技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结余经费的处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立项任务书(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经项目负责人和科技处同意,可将结余经费转入项目组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中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合作单位的结余经费应按原渠道缴回学校。
第五十三条 科技处应及时将项目结题后的相关信息提交给财务处。除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完财务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冻结剩余项目经费并做结账处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承接和申报科研任务实行合同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五十五条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学校或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承担、主持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收入等(以下简称“科研事业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存、私分、截留、挪用、坐支。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科研事业收入的使用及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变动,应办理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交接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及经费做出处置。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需要转出科研项目及经费的,要符合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提交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核查,待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出。
项目负责人退休、调离时,应将执行科研任务期间购置的设备、图书等资产一并上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将项目经费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审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行为及经费使用实施有效监督。对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拨付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农大计财〔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