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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行使奖励处罚的职权。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安(保卫)处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要逐级成立防火组织。校属各单位除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外,还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1名,消防安全联系人1名。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校内任何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督促开展防火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主持学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防火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九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完成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培训和演练。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拟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六、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向上级消防部门和校领导、防火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机关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档案室、体育场馆、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变电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部门、重点实验室、重要的科研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联系人,报学校公安(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聚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首先按照沈阳市公安局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安处备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公安(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公安(保卫)处备案。严禁施工中擅自拆改消防设施。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要划清消防安全管理区域,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到公安(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及防护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室外五级风以上禁止动用明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等要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围占、挪用、遮挡或覆盖。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学校公安(保卫)处查明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部门,要确定巡查人员,每日都要进行防火巡查且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实验室、幼儿园等)应当每天巡查两次,特别要加强下班后的巡查,消除遗留火种等火灾隐患。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每个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每季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校各部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上级有关部门随时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案,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部位),负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学校统一配备或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与保养,并建立档案资料,严防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并向学校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学校公安(保卫)处、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其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当通过校园网、广播、张贴宣传图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对每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各部门还应组织新上岗位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新生入校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由公安(保卫)处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联系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各部门都要建立并健全消防档案,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 新。

第三十三条 年终学校将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评比和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防火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受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事迹突出。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或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得参加评优;缓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或火灾事故损失较大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因违犯有关消防法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受到公安消防部门经济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支付消防违章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学生)、教职工违章用火用电,按学校《用火用电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造成火灾的,依情节和损失大小,依法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公安(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由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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