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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4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生、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2-03
各毕业班级: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辽宁省2014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374号)和沈阳农业大学《关于评选2014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生、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学通字[2013]74号)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在2014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推荐辽宁省优秀毕业生和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2014届本科毕业生;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
  2.评选名额:学院可向学校推荐校优秀毕业生35人,其中可推荐产生4名省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三年(五年制学生前四年,专科(高职)学生前两年,专升本学生前一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40%(含40%)名次以内;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专科(高职)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有校级以上科研学术部门认定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5.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新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在校期间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予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班级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按文件要求将班级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选排序上报。
  2.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学委要对上报学生的信息进行审核,无问题后,在推荐名单上签字;
  3.请各班级于12月6日12点前将《2014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单》(附件1,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型打印,班长、团支书、学委签字)。
如有其它不明事宜联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杜杰,电话:88487306。

  附件:1. 2014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单



                 土地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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